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九条规定:公民享有姓名权,有权决定、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假冒。
当一纸“汽车买卖”纠纷案的开庭传票,出示在李元面前时,他先是莫名奇妙,继而恼羞成怒地说:“我从未买过汽车,凭什么告我!”
一年前,李元的朋友高某找到他,说想借李元的名义办理车辆泊位证明,也就是要用李元的名义去买车。面对多年的朋友,李元二话没说便拿出了自己的身份证、户口簿及街道居住证明,放心地交给了高某。
高某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买车,他原本想一边做生意赚钱一边分期交车款,但生意赔了本,欠了一屁股的债,就甭说交分期车款了。这位朋友,此时也顾不得朋友的情谊和良心,把车在黑道上一卖,自己揣着车款隐匿了起来。购车的交款期限已过,汽车贸易公司找不到付款人,便一纸诉状将李元告上法庭。
庭审中,李元第一次看到签着自己名字的购车合同书、交款凭据等证据。李元知道,实际上没有一个文件是自己亲笔签名的,但自己提供的身份证、户口簿复印件确确实实。经审理,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判决:判令李元承担所欠分期车款及违约金近10万元。李元很苦恼,自己的家境并不富裕,十几年来每天骑着自行车上下班,如今竟为他人无辜承担近10万元的车款。那挂着自己名义的轿车,他连车门都没进过。
(《北京日报》2001.1.10)